金佛朗案

更新时间:2024-05-08 16:39

金佛朗案是北洋政府时期重要金融事件之一,又称金法郎案。因为一战法国物价膨胀,使得佛郎贬值,其实际价值仅及其纸面含金量的1/3。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1922年,法国提出将庚子赔款之未付部分退还中国,用于偿还中法实业银行基金,发展中法教育事业,代偿中国政府应缴中法实业银行未清股本,及清结中国政府欠中法实业银行各款,但所有这些用款,均以金佛郎计算。所谓“金佛郎”,是指实行金本位纸币。当时中国银币1元值8佛郎有余,而如果以其含金量牌价换算,则只值2佛郎70生丁左右。如果按照法方要求,以金佛郎付款,中国将要损失6500万元之多。名义上是法国向中国退还庚子赔款,实际是为了法国的利益,将佛郎贬值的损失转嫁于中国,中国不仅未得好处,反要向法国付出一大笔钱。

历史内容

基本简介

1921年,法帝国主义以中法合办名义开设的“中法实业银行”倒闭,翌年,法国政府北洋军阀政府秘密协议,发功以退还一部分庚子赔款恢复”中法实业银行“为诱饵,要中国以金佛郎(即法郎,当时法郎纸币贬值,金法郎实际并不存在。)偿付对法庚子赔款,使中国多付关银六千二百余万两。

消息传出,举国反对。1922年,法国联合比、西、意三国共同要挟北京政府,索要更多庚子赔款,引发了著名的外交悬案——“金法郎案”。此案轰动一时,历经三年方以中国妥协了事。中国人民对此非常不满,抱怨连连。

1925年4月,段祺瑞执政府屈服,与法国签订《中法协定》,接受了法国的要求。

1925年,北京临时执政府总检察厅呈报司法部,外交总长沈瑞麟和财政总长李思浩构成外患罪,应立即立案起诉。

历史背景

一战爆发后,1917年中国对德宣战时,协约各国达成协议——庚子赔款暂时延缓五年。1922年暂缓期满,美、英、日、俄(旧俄公使个人)、意五国要求明年始照付庚子赔款。北京政府除不承认俄国外,其他各国要求均应允。

一战后美国率先提出退还庚子赔款余额,用于中国教育和文化交流事业。华盛顿会议上,法国也表态退还庚子赔款余额,但必须抽出一部分资助中法实业银行复业,北京政府欣然同意。

金法郎案

1913年成立的中法实业银行是中国官方和法国私人资本联合组建。中法实业银行成立不久,北洋政府就曾以发展“实业”为名借款两笔。因一战爆发,并没有完全到账。到账的一部分还被财政或军政挪用。1921年,银行因经营不善,宣告停业。

法国所退赔款余额不足4亿法郎,根本无法弥补中法实业银行7亿多的债务窟窿,且一战后法国经济萎缩,法郎贬值。如何补足其中的差额?法国又想一招:用其国内从未流通的所谓“金法郎”来计算赔款。在当时,一海关银相当于14纸法郎,而只值4金法郎。很明显,以金法郎代替日益贬值的纸法郎,是为了索取更多的赔款。庚子赔款本来就是列强强加给中国的无理赔款,如再加上不合理的汇率,势必增加中国财政负担,中国人民当然不会接受。

1923年2月,法国鼓动《辛丑条约》八国公使向北京要求庚子赔款支付现金;拒不批准华盛顿会议《关于中国关税条约》,以致中国迟迟不能征收2.5%附加税;指使总税务司在中国关税、盐税余款内,按金法郎计算,扣留法、比、意、西四国的赔款数。由于全国人民激烈反对,直到1925年,北京政府都未能与法国达成任何可行协议。

1924年北京政变后,段祺瑞掌权,财政捉襟见肘。段祺瑞为了提取四国扣留的关盐余款、召开关税会议、增加税收,于1925年4月与法国签订《金法郎案协定》,其中规定:法国将部分庚子赔款余额退还中国,作为中法两国有益事业之用;总税务司扣留的中国关盐余款还与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将赔款余额折成美金支付,并自1924年12月起至1947年,逐年垫借与中法实业银行。规定中虽然没有出现“金法郎”字眼,但折成美金支付,即是变相地用金法郎偿还。

事情败露

民国13年(1924年),段祺瑞出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执政,财政紧张。段祺瑞指示财政总长李思浩、外交总长沈瑞麟与法国公使就“金佛郎案”进行秘密谈判,以获得被扣的中国关税余款、盐税余款。(此前,法国要求自1922年起,中国在偿还庚子赔款时,改变原先按各国流通货币电汇之方法,改用金法郎计算,这将使中国蒙受极大损失,故中国未同意。法国乃串通各国列强,扣留了中国的关税余款、盐税余款,以逼迫中国政府让步)段祺瑞政府暗中答应了法国的要求,双方还进行了签字换约。协议公布之后,中国举国反对。

1924年6月17日,总检察厅指派翁敬棠调查该案。经3个多月的调查,翁敬棠在同年10月2日向总检察厅呈交了9000字的检举理由书,说明金佛郎案使中国蒙受的损失超过8000万元,认定该协议为“图利自己或他人或外国而故意议定”,李思浩、沈瑞麟已触犯刑律,要求总检察厅将二人依法治罪。同时,翁敬棠还将该检举书分寄各个报社发表,并且为避免遭受迫害而避往天津。次日,各报均采用显著标题刊登了检举书全文,中国舆论一片哗然。10月8日,翁敬棠在天津又检举前任司法总长章士钊“职掌司法行政……以促成此事”,有共犯情节,“应饬令该管检察厅并案办理,以肃法纪”。在中国舆论的压力下,已经调任教育总长的章士钊与沈瑞麟同请辞职。

段祺瑞得知此事后,搜捕翁敬棠,但未拿获。1924年10月下旬,司法部令总检察厅会同京师高等检察厅侦查此案。因段祺瑞政府袒护,数月时间过去,仅李思浩提交一份辩诉书。民国15年(1926年)3月6日,京师高等检察厅下达处分书,宣布对李思浩、沈瑞麟、章士钊3人不予起诉,认为李思浩等人“于吾国有损部分,则力求缩小;于薄有利益部分,则力予扩张”。翁敬棠不同意该处分,依法申请再议,但京师高等检察厅以翁敬棠并非原告为由驳回申请,了结了此案。翁敬棠乃在报纸上发表讲话,揭露全案的内幕,指京师高等检察厅“上下其手”,对政府官员加以包庇。1926年12月底,翁敬棠还在报上揭发“金佛朗案”,指由于意大利、比利时援此案为例,导致中国损失7000万元;加上法国的部分,中国损失共达2亿元以上。

事件结果

段祺瑞在台下时也曾通电反对。但此时段的临时执政府财政枯竭,张作霖、冯玉祥催索军费,急如燃眉,段祺瑞只好不择手段,以图先渡过难关再说。在段的指示下,李思浩复就此事与法方再度商议。在法方压力下,中法于1925年4月20日成立协定,规定法国庚款退还时以美元汇率折合中国货币计算,而法国则以金佛郎折合为美元,中国实际上还是承认了法国提出的以金佛郎结算的要求,并将为此损失关银6200多万两,但临时执政府也可由此换得扣在总税务司安格联手中的关余、盐余2360多万元,作为救急之用。李思浩此举虽为代人受过,但激起社会各界的反对是不可避免的,有传闻他已受冯玉祥部下的严密监视,并将对其采取行动。李思浩预感处境危殆,遂于1925年11月再度逃入东交民巷,租得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的空屋两幢暂居。1926年4月,冯玉祥的军队在与奉军的作战中失利,退出北京,李思浩遂由奉系备专车送至天津,从此在天津开始了他长期的寓公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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