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23 10:44

证据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收集、审査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人应当提出证据,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怎样审查证据,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证明,诉讼中的证明应当达到何种要求等。证据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并与人类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密切相关。在诉讼史上,主要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和新中国以实事求是为特征的证据制度。

主要特点

相对于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行政决定的证据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收集证据制度适用一些严格的原则。(1)遵守自愿供证的原则;(2)遵循收证程序的原则;(3)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二是在运用证据方面采取质证原则。三是行政决定的作出以案卷为基础。

重要性

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须收集、使用,认定案件事实。因此,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发展历程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证据制度。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过神示制度,即依靠神的示意来判断案件事实,包括:神誓,即以对神宣誓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神明裁判,即以当事人接受神的考验来证明他们陈述的真伪;和司法决斗,即以当事人决斗的胜负来证明他们陈述的真伪。

在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各国刑事诉讼中,则实行,即法律机械地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据供定罪的口供主义,始终是奴隶制和封建制证据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古代的证据制度充满着宗教迷信、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在保障人权的口号下,废除了刑讯,国家规定了以法官内心确信判断证据的原则,以代替法定证据制度。国家则一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证据规则,另一方面也实行对证据的自由评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35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2条)。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33条)。这些规定说明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贯串着实事求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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